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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營改增面臨困局 業內人士建議實行6%稅率

來源:未知  時間:2014-03-21 17:34

核心提示:據有關人士透露,建筑業營改增試點最晚將于2015年實施。但外界對于營改增的實際效果并不看好。在日前剛剛閉幕的兩會上,有業內人士對此提出了實行6%稅率的建議。
    隨著稅制改革的深化,建筑業營改增勢在必行。今年1月1日起,鐵路運輸和郵政服務業已納入營改增試點。去年,在第三屆中國建筑企業職業經理人年會上,有住建部官員預計建筑業納入營改增試點最晚在2015年就要實施。
    營改增本是想減輕企業負擔,但經過業內人士調研測算,建筑企業營改增后稅負可能不降反增。在這樣巨大反差的背后,暴露出行業現實經營環境下進項稅無法抵扣的難題。
    全國人大代表、中建五局董事長魯貴卿在兩會議案中提出了相關意見,建議建筑業實行6%的稅率。
    理論與現實的差距
    雖然當前建筑業稅改還未實行,但建筑業推行營改增已勢在必行。
    魯貴卿認為,從目前的稅收制度設置上來說,建筑企業納稅的負擔比許多行業都要重。國家統計局公布的資料顯示,2012年全國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上繳國家稅金與自身實現利潤的比例是1:2左右,而建筑業企業上繳稅金與實現利潤的比例是1:1左右。
    建筑企業的整體利潤率較低,屬于微利行業。從2012年上市建筑企業總體凈利率來看,由2011年的2.8%下降至2.4%。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資料,2005-2012年,我國建筑業產值利潤率最高的年份只有3.5%。
    而這主要是因為近年來建筑行業的招投標亂象,擠壓了建筑業的合法利潤。上海魯班咨詢有限公司分析師陳艷分析,財務成本、用工成本的大幅上漲,導致營業總成本上升,毛利下降。
    按照國家財務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規定,建筑業暫按11%的稅率考慮試點。自從此消息曝出之后,全國各地的相關協會不斷組織部分建筑企業進行測算,中國建設會計學會也發布了相關調研報告。
    事實上,如果建筑業執行11%的稅率,所謂的稅負不變或是略有減輕只是理論測算而已。經過中國建設會計學會等相關部門的實際測算,增值稅取代營業稅后,建筑企業稅率增長幅度較大,稅負增加的企業可能達到85%以上。
    記者就此采訪了某家建筑企業,該企業2012年營業收入為200億元左右,粗略估算,在營改增前其所交稅負為3%左右,但營改增之后其稅負可能增加近2%。
    魯貴卿向人大提交的《關于適當調低建筑業增值稅稅率的建議》中列舉了10家建筑企業稅改前后的變化,營改增后其稅負平均增加1.56%,增幅最大的達到1.9%。
    而稅率的增加更加壓縮了建筑企業的利潤,這樣的變化對本已是微利的建筑企業更是雪上加霜。
    營改增后的發票困境
    本是為了降低企業的稅負,卻為何營改增后會增加建筑企業的負擔?有業內人士指出,在理論和實際出現巨大反差的背后,是現實經營環境下進項稅無法抵扣的難題。魯貴卿對建筑業營改增后相關財務指標的變化原因進行了分析。
    他認為,第一個原因是增值稅是價外稅,營改增后建筑業營業收入從原來的營業稅收中剔除了應交納11%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因此收入會正常下降約9.9%。第二個原因就是稅負和現金流出增加,利潤總額下降,本質上是進項發票無法足額取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少,造成稅負和現金流出增加,利潤總額下降。
    關于第二個原因,魯貴卿表示,具體可從以下幾方面來體現:
    一是建筑企業的特殊成本如勞務、地材等,在目前的試點方案下很難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抵扣不充分。建筑企業屬于勞動密集型產業,勞務成本占總成本的20%—30%,該部分成本以及自有人工成本在目前設定的稅收改革方案下,很難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發票。
    二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建筑用砂石、磚瓦、石灰、混凝土等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減少了建筑企業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三是目前營改增還未覆蓋所有行業,無法形成完整的產業抵扣鏈條。比如,企業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由于金融行業的營改增滯后于建筑行業,造成目前還無法抵扣。
    四是建筑企業在營改增之前購置的存量設備、材料和在建工程中所含的增值稅款在目前的試點方案中還未允許抵扣;如果“甲供材”供應商不能將材料的增值稅發票直接開給建筑企業,而是給開發商,則會使建筑企業的此部分成本的增值稅不能得到抵扣。
    五是建筑企業現行的組織架構、營銷模式、集中采購、財務管理、稅務管理和信息系統等重要管理體系還未適應增值稅的管理要求,特別是在分包方、分供方等選擇上,能提供較高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一般納稅人短期內還難以培育形成。
    建議實行6%的稅率
    鑒于以上原因,魯貴卿在所提交的議案中,建議對建筑業實行6%的稅率。某會計師就11%與6%的稅率分別進行了測算,以某建筑集團營業收入為500億元估算,應交營業稅15億元,改為增值稅后按照11%的稅率計算,企業應繳納稅費22.5億元,多支付稅款超過7.5億元;而如果按照6%的稅率計算,需繳納增值稅約為13億元。
    據悉,去年已有相關部門將其調研的結果由住建部相關司局提交給財稅部門,也提出了建筑業營改增試點稅率調整為6%的建議,但最終結果會是怎樣尚不得而知。
    同時魯貴卿還建議,要適當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合理減輕企業稅負。其中包括允許抵扣適量存量設備、材料和在建工程中所含的增值稅進項稅;允許按照一定比例從稅基中抵扣計入成本的借款利息;允許抵扣勞務款中所含增值稅的進項稅額;允許按照一定比例抵扣沙、石等地材中所含的進項稅額等。
    他還提到,希望針對建筑企業管理的特殊性,出臺稅收征管特殊政策。他表示,建筑企業的經營地域廣,施工項目遍布全國各地,如果按照現行“就地預繳、匯算清繳”的增值稅管理模式進行征管,將會引起管理混亂,也難以操作。為此,建議建筑業的增值稅應在項目注冊登記地集中管理與納稅,財政、稅務部門通過內部系統清算各自稅款。
    目前增值稅是按月申報繳納的,考慮到建筑企業按工程節點收款的模式比重高,拖欠工程款的情況普遍存在等問題,建議增值稅計征與繳納不能按營業額,應按實際收到工程款為計征與繳納基數。
    此外,他還建議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招投標報價標準,明確業主應在合同價款外通過政府機構支付給企業增值稅款,避免惡性競爭;完善建筑合同文本中“甲指分包”和“甲供材”條款;允許因會計準則和稅法差異形成的營業稅時間性欠稅,稅改后給予一定的緩沖繳納期;對具有投資性質的BT項目公司,應盡快出臺稅改方案等。


(來源:中華建筑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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